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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实施方案之二

低视力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国有低视力者约500万,其中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占67%。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低视力者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
--1991年,我国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十年来, 通过设立低视力康复部、培训人员、开发供应助视器具、宣传普及知识等措施,已为14万余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
--目前,公众对低视力康复的基本知识了解甚少,对低视力康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低视力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尚不能满足低视力者的需要。
 为使更多的低视力者早日康复,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为10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开展视功能训练。
--培训2万名低视力儿童家长,开展家庭康复训练。

三、主要措施

1.各司其职,形成协调运作机制

--卫生部门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医院眼科工作范畴,明确眼科医生在低视力康复工作中的职责,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教育部门积极开展低视力分类教学和家长培训工作。
--国家经贸委将助视器验配工作纳入眼镜行业工作范围,在大中城市的眼镜店开展低视力验光配镜、助视器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培训验光及配镜技术人员。
--残联做好协调、服务和宣传工作。

2.加强服务管理,形成工作网络

--医院眼科加强市级(含县级市)医院眼科建设,培养从事低视力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逐步达到全国每个市(含县级市)至少有一所医院眼科能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开展低视力检查诊断、助视器验配、训练指导及随访等工作;不具备助视器验配条件的医院眼科,介绍低视力者到定点眼镜店配用助视器。
--定点眼镜店全国每个大中城市至少设立一个定点眼镜店,开设助视器销售专柜,为低视力者提供验光、配镜和助视器使用训练服务。
--盲校在低视力儿童较集中的盲校,开展低视力分类教学、视功能训练、家长培训,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家庭接受培训的家长,在家庭对低视力儿童进行视功能训练和助视器使用训练。
--各地残联协调有关部门抓好低视力康复网络建设;组织和介绍低视力者进行检查诊断、配用助视器及训练;协助学校和社区,做好家长培训和家庭训练工作。

3.培训技术骨干

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为各地培训眼科、低视力验光配镜技术骨干。

4.宣传普及知识各级残联和有关部门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举办低视力康复知识讲座,编写科普读物,制作并发放宣传画、宣传折页、录像带、录音带和公益广告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开展低视力康复宣传活动。

四、经费

1.中央经费:国家对低视力康复工作给予补贴,主要用于贫困低视力者补贴、人员培训等。
2.地方经费:地方政府依据任务指标和贫困低视力者补贴需求,投入专项康复经费,数额不低于中央经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地方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调查摸底、病员组织、贫困低视力者补贴等。
3.低视力者康复费用:低视力者检查诊断、配购助视器和进行功能训练费用,由本人承担。各地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酌情对贫困者给予适当补贴。

五、检查、统计

1.检查
2003年进行低视力康复工作中期检查;200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全国低视力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全国低视力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地  区
配用助视器(名)
家长培训
北京
1500
300
天津
1000
200
河北
5000
1000
山西
5000
1000
内蒙古
2000
400
辽宁
4500
900
吉林
3500
700
黑龙江
3360
672
上海
1500
300
江苏
6000
1200
浙江
5000
1000
安徽
6000
1200
福建
3500
700
江西
4000
800
山东
5000
1000
河南
6000
1200
湖北
5000
1000
湖南
5000
1000
广东
5000
1000
广西
2000
400
湖南
1000
200
重庆
1000
200
四川
5300
1060
贵州
2000
400
云南
2000
400
西藏
200
40
陕西
3000
600
甘肃
2500
500
青海
1000
200
宁夏
1000
200
新疆
850
17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50
30
黑龙江农垦总局
140
28
合计
10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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